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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 “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部分委托下放到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按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

三、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改革,建成并运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服务平台。将妇产科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

四、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不再要求县级初审。

五、合资合作形式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 70%的限制。

六、浙江自贸区内社会办医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

七、取消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资信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材料,加强后续监管。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人提交的计生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再生育审批中我省户籍申请人原需提交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取消计划生育“三查证明”,相关信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计生信息系统核查。

八、在医疗机构设置、医护人员执业许可、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中有关禁止性条款推行承诺制。

九、根据公共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共场所经营和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把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当即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除 50 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婴儿洗浴、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外,其他不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改由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建设公共场所和健康相关产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后,由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其本人出示的身份证明,自行查询取得结果。

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全部委托下放到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取消中介机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改由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检验;涉水产品部件(原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由申请企业或供货商提供均可;产品仅外观或品牌不一致,部件(原材料)、工艺流程一致的,申请新证时无需对部件(原材料)、成品重复检测;更换部件(原材料)的,如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不变,提供部件(原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并对成品进行卫生安全检测后申请变更即可;前置过滤器无需提供功能性检测报告;生产厂房搬迁的,部件(原材料)、工艺流程不变,通过生产能力审核即可申请变更;受委托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通过生产能力审核即可申请新证;输配水类、申请延续的涉水产品无需技术评审;

申请单位无需提供生产厂区位置图、卫生管理制度、检验人员资格证和劳动合同等资料。

十一、取消所有办事事项中的兜底条款。

十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在 2017 年原定目标任务基础上,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使用等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督导检查项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各项改革举措,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更好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保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取得成效。本通知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 年 11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blob.png


附件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 号),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问题的系列答复,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调整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船)室。

二、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酒店、旅馆、度假村、民宿。

(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不包汗蒸场所。

(三)生活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 SPA 馆。不包括医疗美容、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

(四)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五)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棋牌、健身、网吧、儿童游乐场所。

(六)游泳场所: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七)商场(店)、书店: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和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

(八)候车(船)室:二等以上候船室、二等以上长途汽车候车室、地铁候车室。

三、有关要求

(一)纳入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公共场所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经营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

(二)上述范围未涵盖的场所,暂不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对新业态、新行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三)本范围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原《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浙卫发„2011‟10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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